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体育场馆的管理,保证场馆设施正常有序运行,提高体育场馆的利用率、完好率,更好地发挥其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功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和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订本条例。
第二条 我院的体育场、体育馆(房)及其附设设施、房屋,适用本条例。
第三条 学校体育场馆是国家财产,是我校办学和服务于社会体育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。其功能是为我校教学、科研、训练、竞赛和其他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。
第四条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是我校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,代表学校负责对体育场馆进行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的过程中,都有保证场馆安全、保持环境卫生、爱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二章 场馆的日常管理
第六条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要认真制订和落实场馆设施、安全防火、环境卫生、岗位职责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管理的规章制度,做到有章可循、有章必遵。
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职责,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,及时发现场馆安全隐患、设备设施损坏等现象,迅速采取措施,做好维护维修工作,保持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,树立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的宗旨,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,提供优质服务。
第八条 进入场馆进行教学、训练、竞赛、健身或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,服从管理人员指挥,对于违反制度或规定者,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罚款,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三章 场馆的使用
第九条 场馆的使用以学校大局利益为重,教学活动优先的原则作出合理安排。
第十条 体育部各教学单位,在每个学期结束前,作出各类教学计划,提供课程表(包括授课教师和规定学生人数),场管中心及时准备器材,合理安排场地,按时开闭场馆。
第十一条 体育教学计划临时更动或调整,全校各单位及社团的群体活动、各类训练、赛事、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,需由使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(体育活动以外的大型活动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),明确责任(经办)人,提前一星期填写场馆使用单,经场管中心核准统一协调安排场地。
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使用手续不得擅自使用场馆。经核准使用的场馆,不得变更活动项目和私自转让。
第十三条 有损学校声誉和影响公众利益的活动,可能损坏场馆设施设备的活动,不得使用场馆。人员少于一定数量且没有教师、教练带领,不得使用室内场馆。
第十四条 凡使用场馆灯光、音响、电子计分牌等设施,需有负责老师或指定专人操作。使用单位有责任恢复场馆设施设备的完整性、原样性,如有人为损坏设备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赔偿。
第四章 场馆的有偿开放
第十五条 在条件许可、保证教学的前提下,以有序运行、探索机制相结合的方式,对部分场馆实施逐步有偿开放,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健身锻炼场所,为社会服务,以利推动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。
第十六条 实行社会化、市场化管理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管理制度和具体收费标准,建立俱乐部、会员、票务结算等一系列管理系统,使管理体制规范化、科学化。
第十七条 凡属学校计划内教学、训练、竞赛及大型活动占用场馆外,其他一切使用场馆及附设设施的活动或项目,原则上按规定收取费用。
第十八条 社会各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,来校租用场地,一律按规定收取费用。学校协作单位、特邀贵宾临时使用场馆,经有关领导同意可以减收或免收场地租用费。
第十九条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检查场馆使用情况,堵塞个别单位和个人滥用场馆的漏洞,确保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。
第二十条 场馆租金等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部门,采取收支两条线,纳入学校基金管理范围,制订有关收支、使用、审批办法,以利于管理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某些条文与国家法律法则相抵触时,以国家指定的法律法规为准。
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,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,有关具体问题由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附件1:室内体育场馆管理细则
附件2:塑胶田径场管理细则
附件3:体育场馆安全、消防和卫生管理规定
附件4:室内体育场地开放时间和收费标准
2005.10.9
附件1:
室内体育场馆管理细则
一、室内场馆采取封闭式管理,满足教学、训练、竞赛及其他集体活动需要,未经许可和未履行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。
二、进入场馆活动人员,必须穿着干净运动鞋,有地毯和软垫等设施的需穿着相应的软底运动鞋。
三、学生上课、训练等需有指导老师带领入室活动。
四、保持室内清洁卫生,禁止吸烟、随地吐痰、吃口香糖及乱扔杂物。禁止向四周墙面踢球、传球,将水和饮料洒在地板上,将汗水擦到墙壁上等不文明行为。
五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、有机化学物等危险品入内,禁止大声喧哗和有损公共秩序的行为。
六、室内专用设备、器械需由教师或专门人员操作,注意人身安全,其他人员禁止操作。
七、爱护公共财物,使用单位或个人有责任恢复设备设施、器械的完整性、原样性。不得将馆内设备、器具搬出馆外或改为他用。如有损坏设备设施、器材依照有关规定赔偿。
八、进入场馆的所有人员,要听从管理人员指挥,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场馆管理制度。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者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警告或罚款,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九、管理人员要做好相应服务工作,遵守岗位职责,场馆使用完毕检查设备设施情况,增强防火防盗意识,及时关闭门窗、切断电源。
附件2:
塑胶田径场管理细则
一、 塑胶田径场采用封闭式管理,定时开放。对教学外群体活动开放时间为早上6时-8时,下午17时-19时,以教务处核定的教学时间为准,在教学时间禁止非教学人员进入场地。
二、 进入场地必须穿着运动鞋,进入人工草坪场地须着足球鞋,跑道内不得穿0.5cm以上的钉鞋。
三、 场内严禁各类车辆进入,严禁堆压重物,严禁拖拉各类硬物。
四、 禁止随地吐痰、乱扔杂物废物,进入场地不得携带食品,饮料空瓶等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地点。严禁携带口香糖进入场地,场内严禁吸烟。严禁携带有机溶剂等化学品和其他火种进入场地。
五、 不得跨、钻越围栏(门)进入场地。
六、 场内严禁投掷标枪、铁饼等硬重物,铅球投掷必须在投掷区进行。禁止在跑道区做球类活动,禁止向司令台及墙面踢球。
七、 一般活动请逆时针方向跑,并请使用五、六、七、八跑道,内道请勿使用,以维护跑道使用寿命。
八、 场地的使用,依据学校体育场馆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。 进入场地的任何人员,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,自觉遵守规章制度,对违反以上条例者,视情节轻重,予以警告或处以20-100元罚款,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按校规法规处理。
附件3:
体育场馆安全、消防和卫生管理规定
一、各场馆管理人员、门卫、清洁卫生人员要根据岗位职责,以高度负责的精神,认真做好场馆安全、消防和卫生工作。
二、消防设施、水电设施、室内场馆配电、音控、仓库等房室、门窗要经常检查,已经损坏和有故障的要及时报修或更换;场馆各房室钥匙应有专人保管,不得另配。
三、工作人员要熟悉灭火装置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。
四、为安全和消防需要,禁止下列行为:占用疏散通道;在各类大型活动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;配电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;在不明容电量情况下使用、加装大用量电器设备。
五、场馆活动结束工作人员要及时关闭门窗,切断电源,防火防盗。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,遇有特别情况,除积极采取措施外,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。
六、禁止闲杂人员、陌生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仓库、出借室等重地。对出入室内场馆不明人员需登记查询。
七、禁止一切车辆进入室内外体育场馆,场馆周边车辆要按指定点存放。
八、禁止攀(钻)越围栏、围墙、门窗进入场馆。
九、场馆内禁止吸烟,禁止携带枪支弹药、易燃易爆、有机化学危险品、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。
十、各体育场馆管理员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,严格按制度规定,实施对场馆卫生的打扫、布置、监督和检查的权力。
十一、卫生人员对各场馆包括附属房室及卫生间每日都要进行清扫,做好保洁工作,保持环境卫生。
十二、逢大型活动时,要听从有关负责人调动,场馆内、主席台、看台等要彻底清扫、擦洗,保证无灰尘、无落叶、无污迹。卫生间等要定期喷药、灭蝇。
十三、禁止随地吐痰、吐口香糖,禁止乱扔果皮、纸屑等废弃物。禁止向墙面和桌椅面踢球、传球和随意张贴、刻画涂写。
十四、游泳池除遵循以上规定外,另行制订保洁制度。
十五、对违反本管理规定,造成事故或损失,按其性质、情节、认识程度等不同情况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罚款等必要处分,造成重大事故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附件4:
室内体育场地开放时间和收费标准
1.开放时间:平时: 12:00――13:00;18:00――21:00
周六、周日:9:00――16:00
(有体育课时间不对外开放)
2.收费标准:以下两种收费方式可任选一种。
(1)1元/小时、人。
(2)每张乒乓台:4元/小时。
3.乒乓板、羽毛球拍自备,如要租借,凭有效证件租借,如有损坏照价赔偿。乒乓球、羽毛球请自备,场馆内不提供。
4.进入场馆的学生必须听从管理员的安排,在指定的场地活动。
5.本场馆只对本校学生开放,非本校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入内。
6.进入场馆活动同学必须遵守常州<轻院室内体育场馆管理细则>。
7.场馆收费严禁收取